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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05, v.36;No.138 76-79
简论经济法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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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09.05.046
摘要:

从法学思维出发,经济法必然要关注其视野下的人权保障问题。经济法视野下的人权表现可以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划分作为认知视角。经济法人权观的实质是人权与财产权、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权的矛盾,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社会强弱势群体间在基本人权实现上的矛盾,实现这个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对社会强势群体滥用经济强权的限制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对扶持。经济法对其人权观的践行还要从根本上诉诸宪法和经济宪政。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关于人本主义的经济法的生成和发展逻辑,此处不再详述,可进一步参考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生存权大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参政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平等权和安全权等,发展权大致包括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和社会权等。当然,这样的划分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权利范围会被不断拓展;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生存问题与发展问题其实是复杂地、密切地交织、融合在一起的,是生存中的发展与发展中的生存的紧密结合。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很难确切地说明哪个权利项就一定是生存权或是发展权。同样,本文对经济法视野下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划分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参见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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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09.05.046

中图分类号:D912.29

引用信息:

[1]李永成,葛方林.简论经济法的人权观[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05):76-79.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09.05.046.

发布时间:

2009-09-10

出版时间:

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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