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4, 03, v.51 48-54
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的提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39)
邮箱(Email):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3.07
发布时间: 2024-05-21
出版时间: 2024-05-21
网络发布时间: 2024-05-21
移动端阅读
摘要:

犯罪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发轫于犯罪论的阶层构造理论具有融汇性品格,可以上升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理念共识,并在实践先行的犯罪证明领域提炼并倡导阶层构造理念。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该理念的哲学基础,从客观到主观是该理念得以凝炼司法真知的方法论依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是该理念的制度展开,阶层递进的司法权能观、程序事实观、证明标准观是有效获取司法真知的直接保障。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应在实践智慧指引下保持自我更新,成为立法及制度革新的牢固基础。

Abstract:

Crime proof is the core issu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theory of hierarchy structure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of crime has the character of integration, can rise to the conceptual consensus of procedural law and substantive law, and should be refined and advocated in the field of crime proof that practice precedes theory.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especially the law of negation of negation, is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this idea. From objective to subjective is the methodological basis for this idea to condense the judicial truth. The judicial reform centered on trial is the system development of this idea, and the progressive view of judicial power, procedural facts, and standard of proof is the direct guarantee of obtaining effective judicial knowledge.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actical wisdom, the concept of class 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of should be self-renewed and become a solid foundation for legislation and system reform.

参考文献

(1)周光权:《中国刑法学的实践理性与反思能力》,《江海学刊》,2023年第2期。

(2)杨国荣:《论实践智慧》,《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3)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黎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3页。

(4)劳东燕:《罪刑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9-262页。

(5)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6)陈光中:《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7)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8)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9)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研究的现场叙事:兼对一种改良论主张的若干评论》,《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10)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03页。

(12)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3)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4)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15)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16)孙长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17)陈兴良:《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0页。

(19)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0)孙正聿:《辩证法:黑格尔、马克思与后形而上学》,《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21)高清海:《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特质及其价值》,《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41页。

(23)赵家祥:《“否定之否定”在事物发展全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3页。

(25)赵汀阳:《知识,命运和幸福》,《哲学研究》,2001年第8期。

(26)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27)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28)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

(29)杨波:《审判中心下统一证明标准之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

(30)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解读、实现与展望》,《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31)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论》,《法学杂志》,2015年第11 期。

(32)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3)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06页。

(34)陈兴良:《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罪判决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6)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37)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38)孙远:《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理论之适用问题研究》,《法学家》,2019年第5期。

(39)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

基本信息: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3.07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李贵扬.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的提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1(03):48-54.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3.07.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39)

发布时间:

2024-05-21

出版时间:

2024-05-21

网络发布时间:

2024-05-21

检 索 高级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