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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两大事件,过去人们一般只关注其"成文法"和"公布"的历史意义。"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学意义,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深层含义,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法究竟由谁控制"的问题以及"所铸之法能否起到理想的治民效果"的问题,是双方争论的两个焦点之所在,也是儒法之争的实质之所在。
Abstract:[1]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J].法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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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11.02.052
中图分类号:D929
引用信息:
[1]张维新.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02):124-127.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11.02.052.
基金信息: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20)
2011-03-10
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