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额金”制在我国刑法罪状中的引入On the Introduction of “Daily Income-tested Amount Scheme” into the Criminal Pattern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胡同春
摘要(Abstract):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状中,有许多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要求。现在,数额的规定方式大概有两种,具体方式和抽象方式。具体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明确性,但过于僵硬;抽象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立法稳定性,但过于笼统模糊。"日额金",是以一日的收入情况或者其他资金数量为单位来规定罪状中的犯罪数额。这样规定的犯罪数额,既具有规定标准的明确性,又能使实际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可以解决我国罪状中犯罪数额规定的明确性与稳定性相互矛盾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罪状;数额;规定方式;“日额金”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胡同春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2.05.04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M]//赵秉志.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 [2]赵秉志,贾宇,刘仁文,钱列阳.受贿罪起刑点“红线”应在哪里[EB/OL].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74/2010-06-08.
- [3]鲍莹玉.我国数额犯规定模式的在思考[J].学术问题研究(综合版),2007(2).
- [4]张勇,高新杰.犯罪数额问题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
- [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76.
- [6]蒙古国刑法典[M].徐留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