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远;李振民;
从规范意义上讲,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犯罪附随后果消解机制实现的范畴,但偏向于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虽同属犯罪附随后果消解机制基本制度的范畴,但两者在适用对象和法律效果方面各有侧重,有必要根据上述差异,构建分层的犯罪附随后果消解机制。轻罪和重罪犯罪人出狱后仍可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且程度有所差异,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应当为轻罪和重罪犯罪人分别配置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两种消解机制。前科消灭制度侧重于消除犯罪事实存在的规范痕迹并自带复权效果;鉴于轻罪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容易消除且司法实践中数量庞大,可直接适用法定前科消灭制度;同时通过社会舆论铺垫、档案制度改革、犯罪数据库更新等措施予以配套完善。复权制度侧重于在不消除前科的前提下,恢复重罪犯罪人被限制的民事和行政权利;可将“确有悔罪表现,一般情况下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自然人复权的实质条件,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复权和自然人申请复权在程序上进行阶梯配合;在制度配套层面,应通过立法确立平等就业权、复权无效时反向制裁、社会政策鼓励等制度进行配套。
2026年01期 v.53;No.236 79-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4K] [下载次数:53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田鹏辉;丁楠;
随着元宇宙、虚拟货币等新场景、新产业的不断发展,非接触式犯罪呈现出规模产业化、技术高端化、组织集团化、行为跨境化、手段暴力化等发展趋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各警种之间协作配合不到位、行业区域管控不严格、社会力量动员程度不高、国际警务合作不顺畅等治理困局,应适时更新相关法条,建立多元的防控体系,引导网络技术向善发展,发挥大数据的预警作用,强化互联网等企业防治义务,健全国际警务协作机制,从而整体提升对非接触式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始终朝着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方向发展。
2026年01期 v.53;No.236 88-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9K] [下载次数:2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范奇;
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包括立法权,数字教材立法是人工智能教育立法领域的重要“单行法”,但以何种模式进行数字教材立法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促进型立法模式成为数字教材立法的优选路径。促进型立法在立法目的、功能定位、规范结构和法律责任方面有别于传统管制立法,能较好地满足数字教材立法促进发展与规制风险双重目的。在内在逻辑上,数字教材立法主要是以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为导向,立足数智时代教育发展的知识赋能逻辑,把握数字教材形态的制度风险,整体推进智能时代教育育人目标的实现。实践中,立法的分散性、技术不确定性、知识专业性与民众多元性特征,导致数字教材立法推进存在困境。可借助教育法典编纂契机,推进人工智能教育立法下数字教材立法的体系化,重点明确数字技术在教材领域的四类制度风险,着力规范基础性数字智慧教育平台建设,形成数字教材治理的协同机制等,推进数字教材立法的进程与实施。
2026年01期 v.53;No.236 96-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5K] [下载次数:3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