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设立背景下地方主官水治理的责任定位
郝亚光
摘要(Abstract):
水治理的"河长制"模式不仅满足了水资源的流动性、跨界性、产权模糊性以及治理综合性对治水提出的内生需求,而且破解了既往"九龙治水"导致"条条"和"块块"执行矛盾的困局。为将"突击式治水"转变为"制度化治水",必须把本来无人愿管、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通过实施"河长制"实现"河长治",关键在于明确地方主官的纵向责任和横向责任,厘清上下游、左右岸、主干流地方主官间的责任关系,确保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协同机制"和"问责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河长制”;地方主官;水治理;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7BZZ044)
作者(Author): 郝亚光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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