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的问题与应对Pleading Guilty and Acknowledging the Problem and Response During the Pilot Period
陈庆安;潘庸鲁;
摘要(Abstract):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多元化探索具有开创性价值,但它不同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是由认罪、认罚和从宽三个方面组成的,且顺序不能颠倒。认罪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的确认,认罚是对量刑幅度的有限协商,能否从宽仍需法院最终确认。在对该制度充分肯定和褒奖的前提下,也应重视试点运行期间出现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被告人量刑从宽幅度激励不足以及行使辩护权存在弱化、控辩双方协商先天不足等各种问题。问题的出现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理解适用不准确的原因。为确保该制度在适用中不偏离方向,应坚持被告人自愿、定罪证明标准不变、公检法职能不错位、被告人诉讼权利全面保障的原则,同时理性看待试点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之路。
关键词(KeyWords):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理解适用;基本原则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陈庆安;潘庸鲁;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8.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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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对于作为主刑科处罚金或者科处5年或5年以下监禁刑的轻罪,在犯罪行为人承认其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按照本节之规定,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其律师请求,对于按照第393条之规定受到传唤或向其移送的任何人,适用事先承认犯罪事实出庭的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1)《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了使司法和行政程序满足受害者的需要,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为重要。”
- (1)若某些细节事实并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即使不予查明也无妨;若某些细节事实影响定罪量刑,即使查也无法查明,如果继续定罪量刑则是辩诉交易,反之则应疑罪从无或量刑降低。因而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实很难把握,也不宜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