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必需设施原理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
张素伦
摘要(Abstract):
必需设施原理发端于美国终端铁路协会案,并在传统行业有着丰富的适用实践。但在新兴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的特性制约着必需设施原理的运用,在必需设施原理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个案中,也存在明显的分歧。无论是必需设施原理的争论、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还是必需设施的形成方式、互联网发展的阶段,都要求我国确立谨慎适用必需设施原理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KeyWords): 必需设施原理;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62400410513)
作者(Author): 张素伦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1.007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约瑟夫·德雷克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知识产权法——欧洲的最新发展[G]//王晓晔.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85.
- [2]李剑.反垄断法中核心设施的界定标准——相关市场的视角[J].现代法学,2009(3).
- [3]唐家要.反垄断经济学: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61.
- [4]互联网企业抢占专利高地[EB/OL].(2008-06-27)[2016-10-20].http://tech.sina.com.cn/roll/2008-06-27/16122289342.shtml.
- [5]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7.
- [6]王晓晔.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008(23).
- [7]林平,马克斌,王轶群.反垄断中的必需设施原则:美国和欧盟的经验[J].东岳论丛,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