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竞争法规制立法论纲
宁立志,胡小伟
摘要(Abstract):
随着专利权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重要工具,基于专利权滥用引发的竞争法问题日益严重,从竞争法层面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的必要性日渐凸显。美国、欧盟等相关国家和地区在专利的竞争法规制过程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专利权滥用规制范式。面对不断蔓延的专利权滥用现象,我国亟需在把握专利的竞争法规制机理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专利竞争法规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进专利领域的竞争立法进程,以更好地维护良好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法;竞争法;专利权滥用;立法规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FFX010);;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
作者(Author): 宁立志,胡小伟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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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利权滥用原则在判例上的适用,源于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Clarke审理的Motion Picture专利案,该案创造了专利权滥用原则。.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通常把194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莫顿盐业(Morton salt)案作为专利权滥用原则正式确立的第一案。
- (2)如1942年Morton Salt案,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任何“超越专利权垄断的界限”的行为都不能得到反托拉斯法的豁免。。又如在1986年Windsurfing案中,法院认为,构成专利权滥用,需要满足专利权人企图对专利权的期限或范围进行延伸以及该行为产生了反竞争结果两个条件。1988年美国《专利权滥用修正案》第271条第4款规定,被控侵权人指控专利许可搭售构成专利滥用时,必须证明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力量。参见吴广海.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模式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12(1)。
- (3)如1975年美国司法部通过了对知识产权授权行为的审查的“九不准”原则,扩大了专利权滥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随后,又将“九不准”原则作为正式审查标准纳入了1977年《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南》等。
- (1)早在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启动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制定工作,几经征求意见和修订,形成了现行的第七稿。
- (1)专利法语境下的“形式垄断”更多是一种“技术垄断”,即在技术领域中“跑马圈地”;竞争法语境下的“实质垄断”更多是一种“市场垄断”,即在市场竞争中“弱肉强食”。
- (1)现行体制下,国务院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垄断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除价格垄断以外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垄断力及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同时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执法。
- (1)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