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自由主义与列宁主义关于私有土地保护标准之争——来源正义保护与资本主义经营保护
郭强;丁新宇;
摘要(Abstract):
革命者在革命中都会宣布革命对象违法,但只要不是以"砸烂一切"为目标的极端主义,都会依据某种标准从现存事物中认定出合法部分,这些合法的部分应该从革命对象中排除。1861年改革之后,俄国出现了私有土地,在俄国民粹派看来,当时俄国面临的是社会主义革命,全部私有土地都是革命对象,没有排除情况,也就无所谓排除标准。但在俄国自由主义和列宁主义看来,当时俄国面临的是民主革命,虽然现存的私有土地大部分是革命对象,但还是有一些私有土地应该受到保护,需要从革命对象中排除,然而排除标准并不相同:自由主义以来源正义为标准,列宁主义以资本主义经营为标准。换言之,前者以权利为标准,后者以效率为标准。对待私有土地如此,推而广之,对待一切财产亦是如此。认真梳理这两种思路的差异和得失,对我国的改革事业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KeyWords): 私有土地;俄国自由主义;列宁主义;权利和效率;革命对象;保护标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59)
作者(Author): 郭强;丁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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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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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一项财产只发生了获取行为,还未发生转让行为,那么只要符合获取的正义,就符合来源正义,也就符合持有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