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非转经”的法律控制
屈茂辉;刘敏;
摘要(Abstract):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已逐渐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福利的工具,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所确立的原则,在制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法》的过程中,应明文禁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转经"行为;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应笼统地认为事业单位都可以从事"非转经"活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类型加以确定。对于事业单位从事与其性质和职能不相悖的"非转经"行为,亦应施以严厉的监督。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法律控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0B160)
作者(Author): 屈茂辉;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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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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