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视角下消费者的撤回权
许中缘;魏韬;
摘要(Abstract):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该种权利不同于合同解除权,也不同于冷却权,消费者撤回权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定情形,本质是一种形成权。为了规范该种权利的行使,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主体进行界定。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消费者权利;撤回权;合同终止;解除权;民法典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CFX045)
作者(Authors): 许中缘;魏韬;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3.02.032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2.
- [2]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中外法学,1997(2).
- [3]Cf.Consumer Affairs Vietoria,Cooling-off Period in Vietoria:Their Use,Nature,Cost and Implications[Z].Research PaperNo.15,Jan.2009:13.
- [4]卢荣春.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研究[J].法学论丛,2007(7).
- [5]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9.
- [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7]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60.
- [8]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43.
- [9]许中缘.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J].法学,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