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正本清源
郝冠揆;
摘要(Abstract):
当今的罪刑法定原则越来越偏离了其本来面目和原有之意,被赋予了过多的内容与功能。罪刑法定的出现原本就是为了限制司法领域的罪刑擅断而不是立法权。"有罪必罚"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有之意。"三权分立"理论与"心里强制"学说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社会契约论"也应当视为其思想基础之一。当下更应当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限制、形式主义和入罪的功能。立法限制、实质主义和出罪的功能应当由"刑法谦抑"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来实现。
关键词(KeyWords): 罪刑法定原则;司法限制;形式理性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郝冠揆;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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