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刑法视域下的生态修复性司法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刘德法;高亚瑞;
摘要(Abstract):
修复性司法,是基于被害人中心主义、力求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生态修复性司法就是在认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对生态法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基础上,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判处刑罚,同时判处或责令损害行为人承担修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推动生态修复性司法的常态化治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根本价值取向为落脚点,综合、理性看待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坚持事后救济治理和事前预防治理相结合,通过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失衡生态系统,认可生态环境的独立价值,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寻求推动和完善生态修复的机制、路径。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生态修复性司法;发展路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刘德法;高亚瑞;
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20.03.01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吴鹏:《生态修复法律概念之辩及其制度完善对策》,《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 (2)参见赵星:《论环境刑法的环境观》,《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 (3)参见徐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2017年,第8页。
- (4)参见吴献萍:《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3页。
-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第32条。
-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第35-45条。
- (7)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6-167页。
- (8)参见王勇:《环境犯罪立法:理念转换与趋势前瞻》,《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
- (9)参见刘泽鑫:《论我国环境刑法与德日环境刑法的法益比较》,《人民司法》,2013年第15期。
- (10)有学者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是刑法保护环境的两个法益,从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来看,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人和自然生态造成侵害;从行为侵害的间接客体来看,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益也造成一定的威胁。
- (11)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刑法规制污染环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只能是生态法益。
- (12)参见张明楷:《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 (13)刘艳红:《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 (14)参见李梁:《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之理论与实践》,《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
- (15)参见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 (16)参见黄旭巍:《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法学》,2016年第7期。
- (17)参见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 (18)参见高铭暄、孙道萃:《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 (19)参见于阳:《环境犯罪刑事制裁的方式与选择:以刑罚轻缓化为分析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 (20)参见王勇:《环境犯罪立法:理念转换与趋势前瞻》,《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
- (21)赵秉志,冯军:《论环境污染的刑法治理:理念更新与立法完善》,《法治研究》,2013年第4期。
- (22)参见李谦:《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理性指归与实践理路》,《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 (24)参见新京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最高法提出“十严”》,http://www.bjnews.com.cn/news/2020/01/10/672402.html,最后访问时期:2020年2月5日。
- (25)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1条总体要求和目标。
-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6条。
- (27)参见任洪涛、严永灵:《论我国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 (28)参见江必新:《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法律适用》,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