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与安乐死出罪化
王瑀;
摘要(Abstract):
人的生命具有生物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生命权权能既包括享有也包括抛弃,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生命法益分为完整生命法益与残值生命法益,罹患濒亡之人在社会性视角下享有抛弃残值生命法益的权利,安乐死是实现该权利的一种方式,应该在保护生命权的高度上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化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生命权;生命法益;安乐死;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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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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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2.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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