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与我国民事公益诉权的完善On the Natur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itigious Right in Chines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华小鹏;
摘要(Abstract):
公益诉讼制度兴起的根本原因是政治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失灵"和能力不足,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直接出场,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之间理性及良性互动。公益诉讼的启动权应当属于权利,而不是权力或义务。民事公益诉权不能单纯授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公民是启动公益诉讼的始源"动力";公民或社会组织发动公益诉讼,应当建立诉前通知国家行政机关或肇事源;公民或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都有权申请加入对方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
关键词(KeyWords): 公益诉讼;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性互动;原告资格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BFX001)
作者(Author): 华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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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366/j.cnki.1000-2359.201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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